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阳光电脑科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原告华为公司诉称,被告阳光电脑科技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门店招牌突出使用包括“HUAWEI”等标志。其所从事的维修服务,与上述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服务,侵害了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其获得了华为娄底公司的许可,且其店内内部有关华为的装修都是华为公司完成的,材料是华为公司提供的,安装、装修都是华为公司派人来完成的,与被告无关,同时,被告当庭提出反诉。
法院查明,被告在诉讼中无法说明其所称的“华为娄底分公司”的准确登记名称,且也未与对方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加盟店铺无权再授权其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标,故对被告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为被告阳光电脑科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华为公司第4924861号“HUAWE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