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可以领取很多次,只要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就可以领取。
领取失业保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的;
2、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
3、有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的。
满足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根据失业保险缴纳的时长领取相应的失业金(各地区有所差异),如:
1、失业保险缴纳1年——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
2、失业保险缴纳2年——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金;
3、失业保险缴纳3年——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的失业金;
4、失业保险缴纳4年——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金;
5、失业保险缴纳5年——7年的,可以领取15个月的失业金;
6、失业保险缴纳7年以上的可以领取16个月的失业金,往后失业保险缴纳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是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需要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