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4 日消息 2015 年 10 月,腾讯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王者荣耀”商标,但 2015 年 11 月,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将果酒、蒸馏饮料、葡萄酒、白酒等产品注册“王者荣耀”商标。
2018 年 6 月 19 日,腾讯公司对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王者荣耀”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对此,原告腾讯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告腾讯公司的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去年 6 月 17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告腾讯公司的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高级法院。理由是,在商标评审期间,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王者荣耀”在果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王者荣耀》手机游戏与果酒、蒸馏饮料商品差距较大,尚未构成 2014 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2014 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了解到,北京高级法院审理认为,贵州酒业公司的商标注册违反 2014 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是基于《王者荣耀》游戏在先著作权,而是基于《王者荣耀》游戏作品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在先权益,对腾讯公司的主张予以保护;对国家知识产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