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学校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遇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阻止;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十三)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十四)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