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消息,今日晚间阿里巴巴召开业绩说明会,会上,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表示,“2021年的4月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处罚公司诚恳接受,坚决服从。”
与此同时,张勇还表示,阿里巴巴决定在新财年进行更为坚决的投入,将业务增长所带来的所有新增利润都投入到重点战略领域,包括技术创新,支持商家、降低商家经营成本,用户增长和体验提升,商品和供应链能力,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新业务的拓展。
阿里巴巴预计,这部分新增利润金额巨大,因此,投入会极具针对性和有序性,旨在充分发掘市场的潜力,为消费者和商家带来独特价值。
张勇说:“在挑战面前,我们坚信,只有面向未来,用技术和商业创新来驱动客户价值的创造,进行更为坚定的长期投资,解决社会关切的问题,才能最终克服这些挑战,与社会共同发展。”(一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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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在扎实开展前期工作基础上,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商家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阿里巴巴集团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经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