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特点体现了保险的互助性,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
除此之外,保险的特性还包括:
1.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保险活动的性质、保障对象、保障的手段、保障的目的等方面。
2.商品性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商品,保险业属于国民经济第三产业。所以,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3.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是依法按照合同的形式体现其存在的。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保险关系,其形式是保险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其依据也是保险合同。
4.科学性
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