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它包括总则、工伤预防、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附则等共七章四十条规定。
其四大变化解读包括:
一、工伤保险生效时间明确。《条例》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工伤保险参保次日就生效,有效解决了社会保险按月参保所带来的滞后性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职工正式上岗前一天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就可以真正做到工伤保险的零风险。
二、第三人侵权类工伤恢复单赔政策。《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第三人侵权(数量较多的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也就是通常说的“单赔”和“双赔”的问题。
三、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一是明确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二是出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提前退休、未参保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长期保障办法。三是明确了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递减办法。四是提高了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
四、优化了经办服务方式。《条例》第31条规定,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该举措杜绝了个别企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伤待遇后拖延或克扣部分待遇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