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鑫享人生保险”由“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和“泰康附加积极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组成。其具体的条款如下:
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本合同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每一年的保险金额在上一年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增加。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泰康附加积极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您已交纳或者转入的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以及年金受益人累计领取年金的金额。
年金:若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起,如果合同有效且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如果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年金受益人与我们约定的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