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有没有签过竞业协议的?有没有前脚拿了竞业协议赔偿款,后脚马上被告的窒息经历?
据博主@程序员的那些事爆料,一名来自洛阳的程序员在离职后的第二个月收到了原公司的汇款 2400 元,该笔汇款备注了竞业协议补偿款,在收到该笔汇款后不久,原公司就以“违反竞业协议”的名义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程序员赔偿公司 35 万元。
根据爆料,程序员小程(化名)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从原公司正常离职,离职时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其中有一条条款为: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工作。
11 月 4 日,小程入职了新公司,社保也转到了新公司。12 月 12 号,他收到了来自原公司的一笔 2400 元的汇款,该笔汇款备注了是竞业协议补偿款。
在收到汇款后没几天,原公司以小程违反竞业协议的名义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公司损失 35 万元。
原公司在诉状中称,小程的工作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属于机密岗位。
2020 年 4 月,劳动仲裁结果出来了:原公司胜诉,小程需赔偿公司 183378 元。劳动仲裁庭认为小程在原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属于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符合竞业限制的范围。其离职前已掌握原公司做软件开发业务的相应技术,离职后到新公司工作,该技术也随着一并进入了新公司,此时新公司具备了做原公司业务相同技术的条件。
此外,小程新入职公司的经营范围中的“软件开发”并未限制行业,故而两个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对此,小程认为原公司是做城市规划等测绘相关软件的,新公司做矿山管控系统软件的,这两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小程对此仲裁结果有异议,于是上法院诉讼。
2020 年 8 月,法院一审结果出来了。法院采取了原公司的说法,认为小程对于原公司来说是核心开发人员。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软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两者均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故而存在竞争关系,所以认定小程违反了竞业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小程赔偿公司 183384 元,并且履行竞业协议义务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
不仅小程有这个经历,和他一样,去年从原公司离职的三位前同事也被公司以违反竞业协议的名义告了,其中两位已败诉,还有一位在等待仲裁结果。
博主还补充说明,10 月 31 日离职,12 月才收到第一笔竟业补偿款,11 月没发的话,竟业协议难道不是失效了么? 依据相关法律,正式离职后,原公司在 3 个月内打款均有效。
此事引起不少人关注,网友们看法各一,讨论不休。关于竞业协议,知乎 80 后法律工作者@小L法的回复可以供大家参考一下:
第一个,你签了协议,就代表你认可这个竞业协议;
第二个,就看你从事的这个工作和原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第三个,你是离职之后多久去新公司上班的,如果时间很长,超过三个月那还好;
第四个,你离职后,公司没有给你竞业的经济补偿,这个可以作为一个辩护点,所以要求你离职后超过 3 个月没有去新单位上班,而原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竞业经济补偿,这个可以视为原公司违约。
不要简单以自己的观点认为你后来这个公司和原公司没有同业、竞业冲突,应该咨询专业人士。这里也告诫我们,不要乱签协议,签了之后还不看,看了之后还不以为然。不然违约了,支付一大笔违约金,你就后悔莫及了。
看了这个案例,希望各位同学们在签协议前多咨询和思考,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才能避免一个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