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已与中国证监会就联合调查瑞幸财务造假进行沟通

  作者/Stone Jin

  来源:财经涂鸦(ID:caijingtuya)

  据公司情报专家《财经涂鸦》独家消息,在瑞幸 4 月 2 日自我披露财务造假后不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已向中国证监会发函,与证监会就双方配合对瑞幸咖啡进行彻查一事进行沟通。

  中方对于瑞幸事件的行动亦贯穿过去三周。

  在昨日(4 月 22 日)上午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曹宇就“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作出回应:“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性质恶劣、教训深刻,银保监会将坚决支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惩处。”

  这已不是国内监管部门第一次就“瑞幸事件”发声。4 月 3 日,也就是瑞幸自曝虚增 22 亿元人民币收入的第二天,证监会即发布声明称,“对财务造假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不管在何地上市,上市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市场的法律和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过去三周,由证监会国际部牵头,并联合多个部门,已经对“瑞幸事件”做了大量调查工作。知情人士称,目前处罚方案还在讨论中,处罚力度可能超过市场想象。

  知情人士表示,打击财务造假,是当前相关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及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

  严查、严判在所难逃

  毫无疑问,官方连续两次使用极为严厉的措辞就“瑞幸事件”发声,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无论是证监会还是银保监会,均对瑞幸咖啡的造假行为极为不满,或许上述表态仅仅将是未来执行层面的更进一步的调查与相应处罚一个前奏。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证监会的声明中明确提到,“瑞幸咖啡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经境外监管机构注册发行证券并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

  换言之,即使瑞幸咖啡从法律上来讲是境外公司,但作为在中国经营且几乎完全由中国团队经营的企业,其有理由也必须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这也预示着,无论现在是否已经挂牌上市,无论是在A股还是境外上市,只要在国内经营,一旦出现类似造假、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严管、严查以及严判也在所难逃。

  是否存在幸存者?

  这里便不得不谈及一个已经被热议许久的话题——瑞幸咖啡首席运营官刘健究竟是否本人主导完成了这高达 22 亿元的财务造假?相信几乎所有人对此都持怀疑态度。

  陆正耀、钱治亚等核心管理层,大钲资本和愉悦资本两大主要股东,以及数家中介机构,他们在其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否真的一无所知?

  过去半个月的种种迹象表明,瑞幸事件所带来的影响正在持续发酵。

  4 月 9 日,英国《金融时报》报道称,陆正耀考虑辞去神州租车董事长一职,以证明该集团独立于瑞幸咖啡;4 月 13 日,神州优车(OC:838006) 公告称,大股东陆正耀等 4 名股东所持股票自愿限售,占总股本的 5.8%;昨日上午港交所资料显示,华平投资已完成对神州优车所持有的神州租车(00699.HK)股份的第一批收购,一旦第二批收购完成,华平的持股比例将增至 27.22% 成为神州租车最大股东。

  而投资机构的日子同样不太好过。

  其中,愉悦资本在事件爆发的第一时刻就举行合伙人会议,与法律顾问探讨如何保护 LP 利益。一份已经曝光的内部文件则显示,愉悦资本旗下的二号基金和机会基金分别出资 3300 万美元和 4900 万美元,占各自基金总规模的 10.3% 和 15%。

  显然,这部分投资当前的账面价值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可谓损失惨重。

  至于已提前套现离场的大钲资本,尽管从一期基金的表现来看不会产生太大的亏损,但对其后续基金的募集影响极大。一位资深投资人士对《财经涂鸦》评价称,大钲资本已不具备继续募资的能力。

  3 月初,路透社曾报道称大钲资本的二期美元基金将在 3 月底结束第一轮关账,募集约 20 亿元美元,预计的基金总规模为 25 亿美元。而日前《华尔街日报》的报道则指出募资计划已受阻。

  此外,目前 VC 圈内的一种声音是,这一事件的发生将对正在募资的美元基金、以及后续准备募资的美元基金造成极大困难,毕竟大钲资本和愉悦资本的 LP 名单中不乏极具影响力的机构,如何解决全行业信任危机已成当务之急。

  前述知情人士则向《财经涂鸦》表示,瑞幸管理层、相关投资方和中介机构均将被严厉处罚。

  重塑财务规范和市场信心

  需要指出的一个现实背景是,2019 年年底修订的新《证券法》,从 2020 年 3 月 1 日开始执行,其主要的改变即包括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披露制度等。

  譬如《第十三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指出,“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力度相较此前至多百分之五的罚款明显增加。

  而《第五章第八十五条》则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里规则范围的变化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及时告知与披露义务。换言之,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个人也将为虚假陈述埋单,而非此前以公司名义全权负责。

  《第六章第九十五条》则显示,“当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具体来讲,即一旦某一股东在因财务造假而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官司中获胜,其他登记股东自动享受同样的赔偿。

  之于瑞幸咖啡而言,只要小股东在与瑞幸咖啡的官司中获胜,其他小股东自动享受赔偿。

  维权股东已有行动。就在昨天下午,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向媒体透露,国内投资者起诉瑞幸咖啡案件申请立案,已向厦门中级法院邮寄递交起诉书。“第一批有 10 个案件,某国内索赔人以 26.9 美元买入,后 6.3 美元卖出,损失超过 70%。”

  与此同时,新《证券法》还首次将投资者保护机构写入法律,以给予投资者更为全面充分的保障。

  因此,从积极的一面来看,一旦瑞幸事件最终被予以严厉处罚,将向全球资本市场证明中国监管机构所秉承的“公平、公正、公开,严惩财务造假”的态度和决心,为国际投资者持续投资中国市场重塑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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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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