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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7 日消息,日前,广州市公安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31 日至 11 月 30 日,共 30 天。
在电动自行车生产及销售方面,《征求意见稿》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按照要求实行电动自行车控制器防篡改技术,对电动自行车整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零配件实行溯源赋码。
同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完成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源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驾驶人应当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倒挂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电动自行车在道路通行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行驶。
同时也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包括: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驶回非机动车道;转弯前,注意瞭望,伸手或者开启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不得手持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不得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不得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等。
另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逆向行驶;醉酒驾驶;驾驶拼装、非法加装或者改装的车辆;驾驶人和乘坐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乘坐人员未正向乘坐电动自行车;在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在人行道或者机动车道内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未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等。
目前机动车有扣分制度,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另外,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告知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相关驾驶人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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