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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规范药品收货、验收工作,保证门店所销售的药品的质量,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店制定本规定。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
适用于门店进货验收管理。
4.【职责】
收货员、验收员对本制度负责
5.【主要内容】
5.1.药品到货时,门店验收人员核对采购记录,对照总部随货同行单、包装箱上的店名、店号及包装箱件数等无误后(装箱的封条如被拆封过当场拒收),在药品收发确认单、调拨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送货员与收货人员交接货物件数及其它单据。
5.2.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待验收。
5.3.药师或执业药师必须认真验收品名、厂家、规格、数量、剂型、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标签、说明书、药品外观性状、外包装、内部质量等项目逐批验收核对,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5.4.如果是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OTC标识。进口药品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中签署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论、姓名和验收日期。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门店依据调拨单逐批核对药品,要注意是否与货单相符;货单一致时应统一在药品的验收栏写上合格字样。如有单、物不符,可在调拨单上进行标记。在所有药品验收记录完毕后,依次对不符合之处校对后再确认,在计算机系统确认入库。药品置于相应的陈列货架,批号不对的药品、来货有差异的24小时内与仓储部联系拒收及差错处理,批号不对应药品,仓储部下发更正单。
5.5.药品到门店后(单、货齐全)在一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按照药品贮藏要求上架销售,阴凉和冷藏药品应放置阴凉区或者冰箱。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上架销售,直接放置不合格区,药师或执业药师填写《门店退货台账》,退回仓储部由验收员签字确认,仓储部再做退库单。
5.6.验收记录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字迹清晰端正,结论明确。填写内容不得任意涂改,必须更改时,应在错误的内容上划线后在空白处修改并签名。验收记录保存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