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实践中,有一个被称为代通知金的概念。但实际上,代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实践中代通知金是指: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若企业未依法提前一个月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劳动合同法》中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三种。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此之外,均不适用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劳动者,通知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