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的收入所得,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本文仅探讨所得税。网红主播收入一般涉及的是劳务报酬,或者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年收入超过100万的,适用最高档税率45%。常规的税筹方式是,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最高档税率35%,而且对应的运营支出可以税前扣除。除了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筹划,是否还有其他办法?
文中涉及的税目税率
案例如下:
网红主播“甲”,年收入500万元,对应的其他费用开支为100万元。不考虑社保、专项附加扣除及增值税,“甲”的收入所得,几种申报方案方式对比如下。
方案一 收入所得,以工资薪酬方式申报,应纳个税=(500-6)*45%-18.192 =204.11万
方案二 收入所得,以劳务报酬方式申报,应纳个税=(500*80%-6)*45% -18.192 =159.11万
方案三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以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应纳个税=(500-100-6)*35%-6.55 =131.35万
税筹方案如下:
方案四 网红“甲”注册成立A公司(有限公司),再以A公司为股东,注册N1,N2,N3,N4,每一家N公司,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100万以内。
N1-N4四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500-100)*2.5% =10万
A公司取得N公司分红,免企业所得税
甲取得A公司分红应交个人所得税=(500-100-10)*20% =78万
方案四合计应纳所得税=10+78=88万元,比方案三节约税负43.35万元。此方案的主要税负,在分红环节,如果将利润先留存在A公司,节税效果更明显。留存在A公司的资金如何使用?例如购写字楼、购商务用车等,更多方式,欢迎关注探讨!
税筹思路总结:方案一、二,没有筹划,直接纳税,当年的运营支出100万也不可扣除,只能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方案三,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运营支出100万可税前列支,但最高税率35%仍然太高。方案四的税筹思路,主要是改变收入计税方式,以注册公司形式,盈利分红按股息红利所得20%,并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达到更明显的节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