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做了具体规定,如下:
1、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2、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3、各商业银行应审慎发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对其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
4、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5、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6、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商业银行按照央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优惠住房贷款利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