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5 日消息,深圳市司法局近日发布了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义务、消费者权益的合法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
发现,《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自动续费】相关内容。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以下规定:
(一)在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消费者告知自动续费服务内容、周期及扣费金额、时间、方式等事项;
(二)不得以默认勾选、强制捆绑、欺诈等手段强迫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
(二)应当在服务周期届满前五日,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有效方式将自动续费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扣费时间不应早于下一个服务周期开始前四十八小时;
(三)以季度、月及以下时间单位作为计费周期的,每十二个月向消费者确认自动续费协议继续履行的效力;以年度作为计费周期的,每三个年度年向消费者确认自动续费协议继续履行的效力。未经消费者明示确认同意继续履行的,应当终止自动续费服务并不得据此扣费;
(四)自动续费协议发生价格等重大变更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经过消费者明示同意;
(五)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变更自动续费的途径和选项。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的多条规定包含【预付式消费规范】,经营者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并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其权利义务由其他经营者承接的,承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点此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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