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权利图片
被告被诉侵权图片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18)》,并公开 2016-2018 年期间“十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诉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豚游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引发关注。
称翻拍照片被盗用 索赔一万元遭驳回
白皮书称,全景视觉诉称,公司受让取得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图片库》著作权,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该《中国图片库》内有一幅孔子画像的摄影图片。
全景视觉表示,该图片系摄影师拍摄孔子画像图所得,独创性在于素材的选择、正面平视的拍摄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闪光设备使得拍摄图像保持与原画相应的亮度。
而蓝海豚游船通过其开设的新浪微博账号“蓝海豚游船”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了上述图片作为配图,已经侵犯其版权,因此诉请蓝海豚游船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1 万元。
因照片不具独创性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此,越秀法院认为,根据全景视觉公司所述及照片显示,涉案照片系摄影师对孔子画像图拍摄形成,采用正面平视角度,并使用闪光设备使照片保持与原画相应的亮度。
可见,该照片的拍摄出发点和最终呈现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现孔子画像图,是对该画像图的复制翻拍。
而基于该目的,无论何人、何时,对孔子画像图进行拍摄,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几无差异。故而尽管摄影师在拍摄中投入了劳动努力,但该劳动努力并不能体现出摄影的个性创作,该拍摄过程和拍摄成果也不具有新的艺术性和审美意义。
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虽然全景视觉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中国图片库》包含该照片,但由于我国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仅对作品作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其独创性,不能以进行过登记即认定具有独创性。故驳回全景视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另有照片纠纷均系被告搜索得来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该案并非全景视觉与蓝海豚游船唯一一次“交锋”。据裁判文书网搜索结果,2018 年 11 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曾就二者之间的两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宣判。
被告蓝海豚游船因在官方微博使用百度搜索得到的两张照片,被全景视觉起诉并分别索赔 1 万元。
后一审法院认可全景视觉对涉案两张照片享有著作权,并在考虑到全景视觉的代理人有实际到庭参加诉讼,必然产生差旅费用等因素,基于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蓝海豚游船为每张照片赔偿全景视觉 1600 元。
蓝海豚游船辩称下载使用涉案图片时,百度图片网站的图片浩如烟海,无法及时发现该图片为全景视觉具有版权的图片。在接到全景视觉诉讼材料后,公司立即删除相关图片,尽力减少全景视觉的损失,在主观上并无侵犯其著作权的故意。
2018 年 11 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上述两起案子,维持原判,驳回蓝海豚游船上诉。
文/本报记者 孔令晗 统筹/池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