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27 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今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恶意注册商标列为失信行为。
《规定》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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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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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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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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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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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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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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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了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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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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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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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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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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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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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