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25 日消息,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等标准发布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告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 / T 32694—2021)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 号文中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
二、对财税〔2018〕74 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
(一)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 43 公里。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 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 135%。按整备质量(m,kg)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 时,Y=0.0112×m+0.4;10001600 时,Y=0.0048×m+8.60。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发布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新《目录》公告发布后,已发布的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公告。
了解到,新《目录》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