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6 日消息,据济南中院公众号消息,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络直播带货产生纠纷。因某文化公司安排主播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全部的服务费。
据悉,2021 年 5 月 24 日,某食品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直播专场 / 单坑合作合同》,约定某食品公司全权委托某文化公司安排主播进行直播工作,服务费用 2 万元,Roi 比例 1:3 (即 2 万元服务费保 6 万元销售额),且保证退货率不超过销售量的 15%,超过部分某文化公司需顺期补齐,按照最终实际成交额比例退还服务费。双方同时约定了销售品牌、直播平台、直播账号等内容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并约定若某文化公司未在合作期间内完成 ROI 所承诺销售额,应当与某食品公司协商在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若仍未完成按完成比例(Roi 比例 1:3)核算的服务费,则在 15 个工作日内退还某食品公司服务费等。后某食品公司因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销售额要求退回服务费未果,将某文化公司诉至历城法院。
庭审中,经法院组织双方对账确认,2021 年 5 月 29 日,主播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案涉产品 1393 单,退货 1331 单,实际成交 62 单,销售额 1357.9 元。双方其后达成补播或由其他主播直播的合意,但截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某文化公司并未实际安排人员对案涉产品进行补播或直播,亦未补齐销售差额及退货率,后双方达成退费合意,但某文化公司称其已经款项转给主播,故无法退费。
了解到,法院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的《直播专场 / 单坑合作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食品公司向某文化公司支付了服务费,某文化公司应当依照双方确认的主播账号、直播时间、推广产品等约定完成直播合作任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21 年 5 月 29 日网络直播未完成约定的销售额任务,双方其后达成补播或由其他主播直播的合意,但截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某文化公司并未实际安排人员对案涉产品进行补播或直播,亦未补齐销售差额及退货率,后双方达成退费合意,但某文化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费。综上所述,某文化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某食品公司要求其司退还服务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代理费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退回原告服务费 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