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的区别(特别委托和一般委托的区别和意义是什么)的问题,以下是渲大师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和整理,感兴趣的来一起看看吧!
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的区别
法律分析:1、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2、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明册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岩春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激枣宏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委托和一般委托的区别
法律分析:特别授权代理,是指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除了一般代理权限以外,尚具有代理当事人对案和弊迅件的实体问题处理直接做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一般授权是指上级行政主体在下达任务时,只发布一般工作指示,而非指派特定的事务,允许下属自己决定行动方案,并能够进行创造。特别授权是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一般授权是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委托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
法律依据:《卜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唤此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一般代理人与特别授权代理人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特别授权代行昌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档明扒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对槐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特殊代理与一般代理的区别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区分标准主要是在有无实质性的处分权。特别代理的,必须写明特别授权的事项,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写“全权代理”羡握字样而无具体内容的,按一般代理处理。
一、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的区别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哗派谨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后者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1、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2、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撇回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乱基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