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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6 日消息,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与税务总局 7 部门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个人消费者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含当日,下同)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调整补贴标准,附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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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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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1.5 万元
对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对已按此前标准发放的补贴申请,各地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补齐差额。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 9:1 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 8.5:1.5 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 9:1 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 9.5:0.5 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