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 月 7 日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公众号发文《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常见误区》,其中指出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章称,《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 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悉,《批复》中还提到,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注意到,文章还称,还有一个误区是个人取得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定条件下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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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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