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考依据
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T 29328-201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GB/T 21225-2007逆变应急电源
DL/T 268-2012工商业电力用户应急电源配置技术导则
JG/T 371-2012集中式蓄电池应急电源装置
12SDX101-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计算及示例
15D202-3 UPS与EPS电源装置的设计与安装
二、术语
1、应急电源(EPS):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备用电源: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3、热后备:市电正常时,市电通过EPS电源装置向负载输送交流市电,逆变器处于热待机状态(空载逆变),管理单元跟踪监视市电状态,充电器为蓄电池(组)进行充电管理。市电故障时,输出单元将负载切换到处于热待机状态的逆变器输出端,蓄电池经逆变器向负载供电。
4、冷后备:市电正常时,市电通过EPS电源装置向负载输送交流市电,逆变器处于冷态(待机),管理单元跟踪监视市电状态,充电器为蓄电池(组)进行充电管理。市电故障时,逆变器启动,蓄电池经逆变器向负载供电。
三、设计原则
1、EPS电源装置连续供电时间一般为30~180min,一般不作为长时间使用的备用电源。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当负荷容量不大又难于从市政电力系统或邻近单位取得第二路低压电源,且要求连续供电时间较短时,宜选用EPS作为备用电源。
3、对不宜选用柴油发电机的场所或柴油发电机无法安置的场所,可选用EPS电源装置作为备用电源。
4、EPS电源装置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用作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5、EPS电源装置作为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时,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其他建筑,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0.5h。
6、EPS电源装置对环境要求不高,启动时间较短,带载能力强,适合电感性、电容性及综合性负载等设备,如应急照明、电梯、水泵、风机等。
四、型式的选择
1、电力设备负荷选择电力设备类EPS电源装置。
2、照明负荷选择照明类EPS电源装置。
3、电子镇流器类光源的灯具可选择直流输出型EPS电源装置。
五、容量的选择
1、照明类EPS电源装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2、电力设备类EPS电源装置
1)当EPS电源装置带多台电动机且都同时启动时,EPS容量=1.05×(直接启动的电动机功率之和×5+星三角启动的电动机功率之和×3+变频启动的电动机功率之和×1.1)。
2)当EPS电源装置带多台电动机且非同时启动时,EPS容量=1.05×(各个电动机功率之和+直接启动容量最大的单台电动机功率×7+星三角启动容量最大的单台电动机功率之和×3+变频启动容量最大的单台电动机功率之和×1.1)。
3)直接启动的最大的单台电动机功率是EPS可用容量的1/7以下。
4)星三角启动的最大的单台电动机功率是EPS可用容量的1/3以下。
5)变频启动的最大的单台电动机功率是EPS可用容量的9/10以下。